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著作权法有关规定
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,应当根据情况,承担停止侵害、赔礼道歉、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:
一.未经著作权人许可,发表其作品的;
二.未经合作作者许可,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;
三.没有参加创作,为谋取个人名利,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;
四.歪曲、篡改他人作品的;
五.剽窃他人作品的;
六.未经著作权人许可,以展览、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使用作品,或者以改编、翻译、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,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;
七.使用他人作品,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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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八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,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;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,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。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。
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,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,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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